認識病人自主權法


n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(Advance Care Planning, ACP)
    指意願人與醫療機構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、自己的親屬或其他關係人進行溝通討論的過程。商討當意願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、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,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,以及意願人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。

n「預立醫療決定」(Advance Decision, AD)
    預先表達,在符合特定臨床條件的情況下,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正式書面文件,依據衛生福利公告法定格式內容。

n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會跟您說明和討論的事項
1.     您有那些知情、選擇與決定權?
2.     維持生命治療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,這些常見醫療選項的成效與風險(例如:心肺復甦術、機械式維生系統、血液製品、特定疾病之專門治療、重度感染時的抗生素、鼻胃管等)。
3. 可終止、撤除或不施行上述醫療處置,所應符合的五種臨床條件:
(1) 末期病人、
(2) 不可逆轉之昏迷、
(3) 永久植物人、
(4) 極重度失智、
(5) 其他疾病痛苦難以承受、無法治癒且無其他合適之醫療解決方法之疾病 (例如:泡泡龍症、漸凍人等)。
3.     預立醫療決定書之格式及生效、變更或撤回程序是什麼?
4.     醫療委任代理人權限、終止或解除委任的相關規定有哪些?

n 請問「預立醫療決定(AD)」就是放棄醫療嗎?跟之前的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(DNR)」有什麼不同?
   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保障末期病人的醫療決定權,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除了末期病人外,新增四款臨床條件,包含「不可逆轉之昏迷、永久植物人、極重度失智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」;此外,簽署現行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時,只須簽署人本身及二位見證人共同填寫即可生效,而病人自主權利法中所保障的「預立醫療決定」須經過醫療機構的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過程,且註 記在健保憑證,方具法律效力。

    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僅保障末期病人(即癌症末期或器官衰竭末期),在生命接近終點時,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無效的維生醫療。依據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,則可以在前五種 臨床狀態診斷確定後,拒絕心肺復甦術及有效的治療,如葉克膜、輸血、感染時使用的抗生素等,以及侵入性鼻胃管灌食及人工營養,拒絕的範圍較廣。

n 已經簽過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(DNR)」,還需要再簽一次「預立醫療決定(AD)」嗎?
    需要。因為保障範圍跟適用法規的不同,安寧意願書只有保障末期病人,而預立醫療決定擴及「五種特定臨床條件」,像是極重度失智、永久植物人、不可逆轉之昏迷等,還有「醫療照護選項」的意願表達,保障您自主彈性選擇空間。所以您可以先邀請家屬或醫療委任代理人,一起來參與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,再做決定。

    選擇不再繼續接受醫療介入方式來維持生命時,還能做些什麼? 醫療機構或醫師尊重病人在五種臨床狀態下,選擇終止、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 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,仍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,透過緩和醫療的舒適照 護、疼痛控制、心理、靈性照護等全人照護方式,引導病人和家屬進行道謝、道歉、道愛、 道別的「四道人生」,讓病人在有限的生命裡保有尊嚴,不留遺憾直到善終。

n 哪邊可以拿到「預立醫療決定(AD)」的表格?是不是簽名就可以?
    根據法規規定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」前,必須與醫療團隊共同進行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會議,討論各項醫療選項的成效與風險,透過溝通與決策過程,以書面形式完成您的「預立醫療決定」。另外,還需完成健保IC卡註記,您的「預立醫療決定」才具法律效力。

n 簽署了「預立醫療決定(AD)」,那以後我生病住院,醫護人員會不會放棄不救我了?
    不會。只有在「五種特定臨床條件」,您的「預立醫療決定」才會被啟動與執行,在那之前,醫療團隊都還是依照醫療常規進行必要之急救措施,不得無故拖延。而是否符合這五款的條件,必須經過兩位相關專科醫師、至少二次緩和醫療團隊照會評估,所以啟動程序是非常嚴謹的。
n 若是單身、獨居、跟家人已沒有聯絡、家人沒空檔或喪親等原因,沒有親屬可陪同參加,可以做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(ACP)」嗎?
    可以。只要您提出二親等內親屬事實上無法出席之事由,或是無法期待參與之書面說明,仍是可以做的。但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的意義,有部分是希望協助您的家屬知悉並尊重您的意願及決定,所以還是希望盡可能的邀請他們一起參加。

n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否等於將安樂死合法化
    不論是安樂死或醫助自殺,都是藉由藥物主動終結病人生命,目前世界上僅有少 數國家合法,且申請者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與一段冷靜考慮時間,經審查單位同意方可執行。我國目前醫助自殺與安樂死均不合法。
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之拒絕醫療權,則是在尊重病患意願前提下,不透過儀器介 入來維繫生命。中止醫療措施後,即便病人最終死亡,也是病人自然病程發生的結果,是「讓病人自然地走」(allow natural death),並不違反醫學倫理。

n 哪些時機適合進行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?
    所謂「天有不測風雲,人有旦夕禍福」,鼓勵大家在健康,可以自主表達意願時, 和家屬、醫療委任代理人一起參加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,充分溝通後預先做好 「預立醫療決定」,以避免無常到來時的措手不及。 專家建議,人生中成年後每10年、有新診斷疾病、身體狀況變差、剛從醫院出院回家、及配偶往生或離婚時,就應該安排時間與家屬進行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,以適時調整對善終的規劃。

    由於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無常變故時,很有可能就會喪失行為能力,無法與家屬溝通, 因此若想預先針對病情發展,規劃醫療選項及善終計畫,建議儘快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 醫療機構進行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,以訂定或調整「預立醫療決定」。

n 如何選擇醫療委任代理人?
    只要年滿二十歲,且有完全行為能力者,經書面同意後,就可被指定為醫療委任 代理人;但,如果是無親屬關係之受遺贈人、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、因意願 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,無法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。

    本人之親屬依法擁有繼承權,可以被委任為醫療委任代理人。 醫療委任代理人未來將代表您啟動您的醫療決定,所以他最好是非常了解您的想法、價值觀及需求,也能和家屬溝通的人;此外,代理人最好不要距離自己太遠,必要時才能陪伴您身旁,甚至有能力處理衝突或為您捍衛權益。
   
與醫療委任代理人的關係需要長期的信賴與經營,所以也需要不定期審視您們的關係是否如舊,如須更改醫療委任代理人,隨時可透過書面終止委任。 雖然指定了醫療委任代理人,仍應該與所有家屬充分溝通本人的醫療選項及善終計畫,以避免家屬的誤解與不平安。

n 每個人可以挑選幾位醫療委任代理人?
    可以指定兩位以上的醫療委任代理人,並可指定優先順序,如某位代理人是第一 優先順位。但是處理委任事務時,須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示身分證明及書面委任 書。若是指定兩位以上的醫療委任代理人,每位代理人皆可獨立代理病人,不需要所有代 理人同時在場。

n 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是否直接到醫院簽署就可?還需證人或家屬同意書嗎?
1.和家屬溝通,向醫院預約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。
2.與二等親家屬至少一人、醫療委任代理人,及醫療團隊進行「預立醫療照護諮 商」。
3.與家屬達成共識後,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書面文件。

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的後續流程:
1.由醫療機構核章。
2.兩位具行為能力者見證簽署,或法院公證。
3.醫療機構協助上傳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後,註記於健保卡。
完成以上法定程序,您的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即有法律效力。

n 預立醫療決定後,如果遇到條文中所說五種狀況,醫療人員會主動幫患者找兩位專科 醫師進行評估嗎?還是要家屬提出要求呢?
    疑似五種特定狀態發生時,民眾或其家屬、醫療委任代理人可向醫療團隊提出需求,由兩位相關專科醫師及照會緩和醫療團隊兩次確認診斷,是否符合法定醫療定義。

n 請問若想預立醫療決定,要掛哪一科?是要找原疾病主治醫師?還是有專門的醫師?
    可直接向設有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」的醫療院所預約或掛號,或洽詢原疾病 主治醫師。原則上需找上過訓練課程,有開設諮商門診資格的醫師,依照該醫院 的流程預約及進行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。除了醫師之外,還要有護理師、社工師或心理師, 三位專業人員一起諮商。

n 我媽現在失智,可以帶她來做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(ACP)」嗎?
    失智症不同時期表現症狀不一,心智缺損狀態也因人而異。依規定若有事實足以認定意願人心智缺陷或非自願時,是無法完成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程序的。未來仍可帶媽媽至醫院洽詢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,醫師會協助評估是否能符合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」的規定。

n 任何人都可以進行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(ACP)」及「預立醫療決定(AD)」嗎?
    是的。只要年滿20歲或未成年已婚,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皆可參與,民國10816日政府公告實施之後,只要您:
1. 至指定的醫療機構完成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,並經兩人以上在場見證或公    證程序。
2. 完成健保IC卡註記,您的「預立醫療決定」即具有法律效力

n 要去哪裡簽「預立醫療決定(AD)」?
   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10816日正式上路,可逕洽衛福部公告核可為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之醫療機構,前往該機構參與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後,即可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」。




评论

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

失智症的類型

桃園市各醫院的失智症門診